舟山市司法局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 典型案例暨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实践案例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4日 来源:办公室(装备财务保障处) 访问次数: 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市司法局发布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暨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实践案例。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功能,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作用,对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具有指导意义。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继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专题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方面的典型案例,加强正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指导各地、各部门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确保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成果可感可知,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暨为企业和群众办实事实践案例

 

 

案例一

市司法局精准监督推动全省整治

某施工许可变相转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

 

一、基本案情

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整治中,发现市某局实施某施工许可时,涉及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编制(以下简称安评报告)中介服务事项,由申请人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承担相关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涉嫌转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费用。

二、处置过程

市市场监管局发现问题后,向该局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该局按要求开展技术性服务活动并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将该案作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乱收费问题线索抄告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经约谈,了解到该局对于某施工许可申报材料,依据的是省某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内部指导性意见中的关于重大项目安评报告应组织技术审查,形成专家组意见以及送审稿中应包含对专家组评审意见的响应情况等规定,且目前全省对该许可均按此要求实施。市司法局经论证分析,认为该要求涉嫌向申请人转嫁安评报告专家评审费。鉴于此问题根源的特殊性,市司法局形成核查分析报告报送省司法厅,并提请给予省级层面的协调支持。省司法厅对市司法局上报的问题分析及相关建议给予充分肯定,并将该问题线索移交给省市场监管局核查。省市场监管局经核查,支持市司法局的研究意见,并向省某厅发出提醒敦促函,建议其尽快修订相关问题文件。市司法局在收到省级层面协调反馈意见后,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再次约谈市某局,传达省市场监管局的认定意见,督促尽快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

三、处置结果

市某局对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意见高度重视,明确立行立改,即知即改的工作要求,召集相关业务处室、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专题研究,梳理分析某施工活动许可办理相关要求、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审查等事项,组织开展已办事项的梳理归集,在行业条线内部署传达相关整改要求和对外宣贯工作,通过电话沟通、当面告知等方式,主动服务引导申请人按照浙里办最新办事指南要求申办事项,并积极对接财政部门,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安评报告评审费用保障到位,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做好向上对接,细化明确工作规程,确保整改工作长效常态。

四、典型意义

    纵观此案,安评报告编制属于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的事项。从法定职责角度看,申请人并无组织专家对安评报告进行评审的法定义务,而出于保障工程安全的考量,组织专家对安评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是审批部门的法定职责。尽管市某局未强制要求提交安评报告必须通过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但实际操作中,若申请人不具备内部专家评审条件,则需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相关评审工作,客观上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 64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精神相违背。以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契机,经过省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努力,该问题得到高效整改,减轻了企业负担,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也取得了一地规范、全省受益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市司法局监督+调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23127日,某区住建局收到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违法线索,称在赵某涉嫌串通投标罪案中发现甲公司涉嫌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区住建局经调查发现,甲公司在其辖区某公寓建设工程中存在由赵某雇佣人员进行投标、支付保证金并在中标后由赵某具体负责施工,但甲公司未实质参与投标和施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建筑企业允许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经依法立案、行政处罚前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序,于2024713日对甲公司作出罚款435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甲公司认为,公司并未出借资质用于涉案工程,赵某与其存在劳动合同,应属于内部承包关系,不应予以处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公司继续上诉,市中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将本案移交市行调中心进行调解。

二、处置过程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行为是属于内部承包还是挂靠亦或是违法转分包存在较大争议,市行调中心商请市司法局启动执法监督与行政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要问题线索,共同推动争议和解。经研究,住建领域对挂靠和违法转包行为的认定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且与本案案情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多被认定为违法转分包,定性的不同导致的处罚幅度也相差较大。综合考量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按期交付,施工过程中既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也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以及甲公司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在市中院指导下,市行调中心和市司法局积极对接市、区两级住建部门,最终统一调解方向,并由市中院向区住建局发送调解建议函,建议对原处罚金额予以减轻。

三、处置结果

2025619日,经市行调中心组织,甲公司与某区住建局达成调解协议,某区住建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金额从435万余元调整为217万余元。2025630日,市中院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调解书。

四、典型意义

行政争议调解为企业提供表达诉求的渠道,避免一罚了之的僵化模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但行政争议调解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定性的分歧,直接关联处罚结果的轻重悬殊。当定性存在重大争议时,由执法监督部门介入,秉持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并参考同类案例进行定性,能有效防止因执法机关认识差异或自由裁量不当导致当事人承担过重的、可能不合理的法律责任,实现监督+调解双重效能,促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彰显执法的温度

 

 

案例三

某区司法局对区应急局涉企行政执法不规范开展执法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年初以来,某区司法局深入开展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从企业端、执法端、监督端三端发力,立体式、全口径排查问题线索。今年6月,区司法局在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区应急局办结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类处罚案件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收集的证据证明效力较弱、对多种违法行为未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等执法不规范情形。区司法局依法对该执法不规范问题开展监督。

二、处置过程

区司法局组织业务骨干对该起案件进行仔细核查,查询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法定依据,核实区应急局对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处罚依据适用错误。因该案件横跨新旧两法施行期间,违法行为发生于20242月,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实施期间;作出处罚决定时间为20245月,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31日起施行)实施期间,新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对于该违法情节的处罚幅度作出修改,降低了最高处罚幅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但区应急局作出处罚时仍适用旧规章,属于处罚依据适用错误。二是收集的证据证明效力较弱。该案中对主要负责人的收入证明仅为所在公司单方出具的收入证明,无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收入证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修正)》第四条关于上一年年收入标准的规定,该局收集的证据证明效力较弱,无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收入证明相互印证,以此为事实依据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三是对多起违法行为未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该案中对主要负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直接处以上一年年收入100%的处罚,未对两种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未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15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即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

之后,区司法局赴区应急局开展个案专题反馈会,该局主要负责人、执法分管负责人、法制审核员等参与座谈。反馈会上,区司法局就该案存在的实体和程序性问题一一进行了点评,对区应急局提出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并就如何整改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建议。71日,区司法局向区应急局制发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该局对2023年以来的案件进行全面自查,落细落实整改措施,并进一步加强法制审核责任,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素质,限期反馈整改内容。

三、处置结果

区应急局区司法局的监督意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当场表示进行整改,对同类案卷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该局召集了相关业务科室、执法大队等一线执法人员,对案卷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分析存在的原因,举一反三,强化案件证据材料的收集,精准适用法律依据,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同时,强化对执法人员案件办理质量的考核力度,倒逼执法人员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该局进一步加强法制审核岗位人员力量,将新招入的具备法律资格职业的人员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大对案卷的法制审核力度。

四、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是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案卷评查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执法案卷评查中,司法行政部门要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事实与证据、适用法律、实施程序、文书制作等多角度全方位进行评查。某区司法局切实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深入开展个案纠错,既充分彰显了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核心目标,也是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生动实践。

 

案例四

某区司法局事中介入行政执法监督 破局为营商环境添暖

 

一、基本案情

丘女士经营一家海鲜面店,生意红火。为满足客流量需求,提升经营效益,在未履行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丘女士在海鲜店门外摆放了数张桌子来扩大经营,同时也方便客人在户外吹风乘凉。但其越门露天经营的行为,遭到周边群众的举报投诉,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要求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予以规范和查处。

二、处置过程

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勘察核实后,发现丘女士的店铺位于某广场内,确实存在越门经营的情形,且毗邻居民住宅楼,营业期间产生的噪音持续至凌晨已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故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越门经营。但丘女士认为,如果完全禁止露天经营将严重影响他们店铺的营收,且周边商圈同类经营现象普遍存在。某区司法局了解该案办理情况后,从当前民生实际需求以及助力城市烟火气并规范路边经营的角度考量,迅速介入该案办理,事中进行监督。经调阅相关证据,摸清商户实际需求、周边居民顾虑以及广场经营规则后,对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提出了执法为民、服务为先柔性执法意见建议。

三、处置结果

某街道综合执法队采纳了区司法局的意见建议,积极搭建协商平台,联合店铺所在广场物业管理方、海鲜面店经营者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构建执法部门+物业+商户的三方对话机制。在充分听取商户诉求基础上,达成共识,允许商户在完成相关备案、落实噪声管控措施的前提下,规范使用部分广场内公共过道开展越门经营。丘女士亦承诺在之后的经营中会督促顾客降低音量,自觉维护周边环境秩序。

四、典型意义

本案突破了传统命令-控制型执法模式,构建了执法+监督+协商+改进的闭环管理。通过柔性执法理念,将绝对禁止转化为有条件许可,体现了行政法比例原则的创造性运用,成功构建了法治环境-经营效益-民生质量的正向循环。

某区这起海鲜面店越门经营案办理过程中,该区司法局及时介入,事中监督某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柔性执法,实现了三重价值突破:一是平衡多元利益建立居民生活安宁权商户经营发展权双权保护机制,在维护居民生活权益的同时,兼顾小微生产经营主体生存发展需求,主动协调广场管理方优化经营区域布局,避免一罚了之对市场主体造成的冲击,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是创新治理范式。多元协商+精准服务替代传统单向管理,建立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闭环机制,推动执法关系从对立协作转变,提升当事人对执法工作的认同感,彰显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治理理念。三是赋能营商环境。通过教育引导+规范疏导的柔性举措,既守住城市管理底线,又为市场主体注入发展信心,实现城市治理精度与营商环境温度的有机统一,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治理理念的实践路径。

 

案例五

某县司法局靶向式监督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5311日,市生态环境局某县分局对某漆业公司固废处理处置情况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某县司法局进行伴随式行政执法监督。在座谈环节,该公司反映:2024年接受各级部门检查次数较多,且存在特种设备检查标准与现行行业设计标准相冲突的情况,导致公司无所适从的问题。当执法监督员询问具体检查部门时,该公司表示可能涉及省、市、县多级部门,有指导服务也有排查检查,因仅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并未作详细记录,也无法确认每次检查的行政主体具体情况。

二、处置过程

针对该公司反映的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县司法局迅速启动执法监督程序,核查与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部门是否存在检查频次过高的情况。第一时间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调取相关执法数据,点对点联系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县综合执法局等主要执法部门,核实2024年以来对该公司的行政检查次数,检查出问题的次数以及被行政处罚的次数。

核查结果显示:从202411日到2025520日,全县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共检查了5次,发现问题3次,针对问题整改复查2次,不存在重复检查、检查次数多的问题。

县司法局分析了导致该线索产生的原因:一是信息双向传递不畅,执法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虽能主动亮码,表明身份,并鼓励企业扫码核查,但由于扫码需要通过浙里办app操作,部分企业人员因未携带手机、未安装应用、嫌流程繁琐等原因放弃扫码,导致企业未能充分知悉检查的法律依据、执行标准及检查目的。信息不对称易使企业误判检查频次,形成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的认知偏差;二是跨部门协同机制有待完善,在检查计划制定方面需要加大统筹力度,避免多头执法。

三、处置结果

县司法局向该公司反馈核查结果,并询问特种设备检查标准与现行行业设计标准冲突问题的解决情况,该公司表示该问题已经通过部门指导解决,同时认可执法检查频次合理,不存在扰企、乱检查等情形,并表示其作为县重点监管危化企业,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司法局整理汇总相关数据材料,最终形成书面核实情况报告,及时反馈相关执法单位,指导执法单位规范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质效。

四、典型意义

伴随式执法监督是在不影响正常执法活动的前提下,通过全程跟踪执法流程、操作规范和执法记录等方式,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县司法局通过伴随式执法监督,同步履行监督与服务双重职能:一方面,与企业零距离接触,及时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建立政企沟通快捷通道;另一方面,通过第一现场发现执法程序瑕疵等潜在问题,即时开展双向沟通”—既向执法部门发出规范建议,又为企业提供法律答疑。

本次发现的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虽然在核查后认定为不属实,但也暴露出执法单位与企业间信息双向传递不畅、跨部门协同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为下一步健全行政执法机制与执法监督机制提供了重要改进方向。

 

 

案例六

某县司法局对资规局违规检查无效对象进行执法监督

 

一、基本案情

经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送,县资规局在执行本年度测绘与地理信息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抽查任务过程中,存在检查对象无效的问题。经平台数据比对和初步核查,显示该局执法人员对某测绘公司实施了现场检查,但该检查对象的实际状态存在异常。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对该线索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二、处置过程

县司法局收到平台推送线索后,高度重视,立即展开深入核实。通过调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查阅县资规局执法检查卷宗、询问相关执法人员等方式,最终确认:监管对象某测绘公司的营业执照已于2024820日被依法核准注销,其人员、业务已并入另一公司。而县资规局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点为2024913日,此时该公司已丧失市场主体资格超过三周,属于典型的无效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却以该公司仅换名称,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内容等未变更且掌上执法端仍可操作检查为由对已注销公司进行了检查。县司法局认定,此行为对不存在的对象进行无效的执法检查,属于执法对象信息核实不严、未能及时终止无效行政行为的执法不规范问题,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无谓消耗。基于核查结果,县司法局依法向县资规局制发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明确指出其检查无效对象的问题,要求其深刻反思,限期查明原因,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处置结果

资规局高度重视,立即落实问题整改反馈。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县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信息核查机制,确保精准执法。建立多渠道信息收集机制,全面掌握检查对象情况。在检查前,对检查对象信息进行二次核实,通过电话、实地确认等方式,确保对象准确无误。二是强化执法培训,提升业务能力。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内容涵盖执法流程、信息核实、法律法规等,提升执法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是优化内部审批,加强监督管理。建立执法任务分配前的审批机制,由专人对检查对象信息进行核查,确保信息准确后再分配检查任务。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执法案件进行抽查,对出现检查无效对象等问题的案件进行重点复查。

四、典型意义

针对无效对象的检查浪费了执法资源,是执法不规范的表现之一。本案中,县司法局积极履职,多措并举,不仅实现了个案纠错,更以点带面推动执法部门从信息核查机制、人员培训、流程审批、内部监督等关键环节入手,系统性堵塞漏洞,实现了从治已病防未病的转变,有效提升了行政执法的精准度和规范性。严格的执法监督不仅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防线,更是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为基层执法监督工作树立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