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21〕7号)第二十六条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司法厅印发的《浙江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细则》(浙司〔2022〕5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受过行政处罚的律师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经研究,决定免除张国斌舟山市人民监督员资格。舟山市司法局为其发放的《人民监督员证书》、《人民监督员工作证》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舟山市司法局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