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召开《舟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修改草案)》专家论证会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3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为深入贯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3月11日上午,市司法局召开《舟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改草案)》)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市政府立法专家库成员、高校专家学者、市政协委员和对立法实务领域有较深研究人士等7位专家,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论证。市司法局副局长李蓓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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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市司法局立法处负责人介绍了《办法(修改草案)》修改背景、修改过程和新修亮点等内容,并就前期公开征集社会意见情况及有待进一步论证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说明。与会专家围绕《办法(修改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问题以及条文内容进行了深入论证,并结合各自丰富的实务经验对草案的重点修改内容、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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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蓓表示,专家参与是保证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和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李蓓充分肯定了与会专家们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法律专业素养,认为专家们提出的论证意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办法(修改草案)》后续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会议通过视频连线方式邀请了具有多年立法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的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成员、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李春燕副教授和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俊成,为打破岛城专家资源的地域限制提供了跨市合作样本。

《舟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制定于2016年,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为规范政府立法活动而制定的首部规章。自2016年7月15日施行以来,该规章在规范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参照《办法》执行),保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2023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调整了设区的市立法范围,并对区域协同立法、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且我市在近年政府立法工作实践中探索实施的立法专家库、立法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立法以及立法草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立法后评估、立法后宣贯等工作机制也有必要通过立法修改来固化和提升,故《舟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修改)》列为今年的市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由市司法局组织起草。市司法局自去年底启动修改工作以来,深入研究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案和规章制定办法》等立法程序相关的上位法,赴嵊泗专题调研,征求县有关部门、乡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志愿者意见,同时通过发文、在《舟山日报》登报以及“舟山发布”、“法治舟山”微信公众号公告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建议。下一步,市司法局将认真汇总梳理、研究吸纳与会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让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规章修改草案文本更加成熟,确保顺利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