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9日 来源:办公室(装备财务保障处) 访问次数: 字号:

关于征求《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

规定(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规范我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管理,我市将《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将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的草案送审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该草案送审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246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舟山市司法局立法处(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2号楼;邮政编码:316021,电话:0580-26078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slifa@sina.com。

三、通过立法意见征集平台提出意见: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799.html。

 

                              舟山市司法局

                              2024529

 

 

舟山市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管理规定

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对陆源污水间接排放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水间接排放导致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间接向海洋环境排放陆源污水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通过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陆源污水行为的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通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陆源污水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陆源污水间接排放海洋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间接排放要求 间接排放陆源污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纳管排放浓度确定1 间接排放陆源污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通过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等方式,协商确定陆源污水纳管排放浓度,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监督管理依据但约定的陆源污水纳管排放浓度不得违反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纳管排放浓度确定2 间接排放陆源污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合同,相应陆源污水纳管排放浓度按照污水处理设施环评确定的进水设计要求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设施运营单位权责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对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陆源污水,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对不能承接的陆源污水类型应当予以明确并告知服务对象。                          第八条超标排放罚则 间接排放陆源污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排放陆源污水超过备案纳管排放浓度

(二)未经备案,排放陆源污水不符合污水处理设施环评确定的进水设计要求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随意关停设备罚则 运营单位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管污水未超标的情形下随意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管设备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连续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间接排放陆源污水,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十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