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政府立法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8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我市近日以市府办名义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使立法过程成为实现和体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人民民主的典范。

《意见》主要解决了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谁来保障”、“何时参与”、“如何参与”、“如何支持和保障参与”等问题。

一是明确保障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责任单位。《意见》按照立法的起草、审查、实施等阶段分别明确保障公众参与的责任单位,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立法工作的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政府立法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工作,负责立法项目在立项阶段、审查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在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指导下,分别负责立法项目在起草阶段和实施阶段的公众参与工作。《意见》同时明确了参与政府立法的公众范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政府立法涉及的利益群体,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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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受邀参加《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专家论证会


二是拓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广度。《意见》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起草部门、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在起草阶段、审查阶段应当向社会公开立法项目草案,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立法项目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可以邀请公众代表作为评估工作组成员参与评估,并在调查研究中充分听取公众对已经生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评价以及相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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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组在《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机动车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中征求保护区内运营车辆司机意见


三是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途径。《意见》规定委托第三方起草的,起草部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要求第三方在起草过程中注重听取公众意见。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和起草部门、实施部门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社会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听取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对立法项目制定、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建议。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政府立法专家库、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政府立法工作民营企业联系点、政府立法志愿者、立法数智应用平台等形式,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提供便捷、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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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志愿者受邀参加《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专家论证会


 四是加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保障。《意见》规定政府立法工作部门可以通过邀请公众代表参与立法培训、立法调研、专家论证会等政府立法活动,提高公众参与立法工作的能力。公众应邀参与政府立法活动,其中非公职人员产生的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组织政府立法活动的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或者起草部门、实施部门承担,具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公众应邀参与立法项目草案论证、评审以及立法后评估等立法研究活动的,其劳务报酬由组织立法研究活动的政府立法工作部门或者起草部门、实施部门按照劳务费相关规定予以保障,切实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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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代表受邀参与立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