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9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委政法委组织起草了《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现已进入市司法局立法审查阶段。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在2022728日前对该草案送审稿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zslifa@sina.com。建议在邮件或主题中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便于加强意见深入沟通交流、收悉意见采纳情况、参与后续相关政府立法活动。

通讯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2号楼6楼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16021

联系方式:0580-2607801

 

 

                                                         舟山市司法局

                                                         2022720


附件2.关于《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1

 

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化服务主体 

第三章 网格联动与协同共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治理机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村(社区)及其他特定服务管理区域之内划分的全面覆盖所辖空间、组织、人群,综合集成治理事项、资源、力量等要素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党组织领导下,在基层设置网格,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做好网格内的党的建设、综合治理、政策法规宣传、社会保障、应急管理、便民服务、合法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市、县(区)党委领导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市、县(区)指定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网格化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政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评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信访、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气象、大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应明确网格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在网格化主管部门组织下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共同处置跨部门的复杂疑难网格反映事件。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职责)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本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和包联人员的选任、管理、培训、考核;

  (二)执行网格事务准入标准和政策;

  (三)健全社会治理综合指挥机构;

  (四)办理基层智治综合应用平台流转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组建网格特色服务团队;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村社区职责)村(社区)负责本村(社区)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发动和组织村(居)民共同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党建引领和社会参与)坚持党建引领,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舟山品牌打造,建立村(社区)、网格、微网格(楼道、楼栋)治理体系。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网格成立特色服务团队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

第十条(宣传教育 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和单位、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各方积极配合、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化服务主体

 

第十一条(网格内涵范畴)网格分为综合网格、专属网格。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居民小组、楼栋、路街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专属网格是指以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商务楼宇、商圈市场等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划定为专属网格。以船只编组、水产养殖海域或相对固定的海上生产作业区域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可以组建海上专属网格。

第十二条(网格划分办法) 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根据地域面积、人口分布、产业布局、社会发展等因素的要求制定网格划分具体办法。

综合网格一般按照每个网格覆盖三百至五百户标准设置,专属网格一般按照产业园区规模实际工作需求等情况单独划分。在科学划定网格基础上,可以设立微网格,一般覆盖五十至八十户。

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网格划分,网格的划分和调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网格化服务管理主体) 网格化服务管理主体应当由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及其他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相关主体组成。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配备和调整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制定。

(一)网格长对所属网格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各类人员、事务,带领网格团队开展网格服务管理由村(社区)干部担任

(二)专职网格员具体从事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综合网格专职网格员由县(区)按有关规定统一公开招聘。专属网格的网格员由专属网格责任单位确定专人担任。

(三)兼职网格员协助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做好网格服务管理工作。兼职网格员一般由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党员、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人员担任。

(四)网格指导员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一般由包联下沉到村(社区)的乡镇(街道)机关干部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包联干部担任。

(五)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组织辖区内有特长的居民、党员干部、物业企业人员、社会组织、志愿者或个体工商户等组成其他网格服务团队,为群众提供自治服务、公益服务、专业服务等。

其他网格服务团队在提供相关专业服务时,可与被服务人协商后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十四条(行为禁止) 网格化服务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和违反有关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的行为。

第十五条(信息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以下内容:

(一)网格、微网格名称及其区域范围;

(二)网格长、专职网格员等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员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 网格联动与协同共治

 

第十六条(网格工作事项)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政策法规宣传。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纪守法,倡导文明新风。

(二)源头信息采集。全面采集上报网格内人口、家庭、单位等基础信息,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录入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
    (三)矛盾前端化解。全面排查网格内各类信访、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予以化解或上报,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四)风险感知报告。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网格内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风险隐患开展排查,第一时间予以处置或上报,普及相关安全防范知识,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

(五)服务凝聚群众。常态化联系走访群众,帮助解决群众困难诉求,及时掌握网格内村(居)民的状况,对特殊困难群体加强人文关怀和帮扶等,对困难群众提供协办、代办、代跑等便民服务。
    (六)应急快响处置。对自然灾害、疫情、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同时启动微网格应急响应机制,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七)承接协同事项。立足网格职能,落实各级网格化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和任务。

(八)落实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网格事项发布) 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工作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

对需要调整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调整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网格事项准入、执行和退出)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应遵循准入、执行和退出规定。

(一)网格事项准入。各级各有关部门需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均应事先向同级网格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任何单位或组织未经审定不能直接安排网格员协助、代办相关工作

(二)网格事项执行。凡纳入网格常态化服务管理的事项,业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人员力量进行业务指导、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工作监督等,并遵循“费随事转”的原则,加强工作经费保障

临时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应当设置时效

(三)网格事项退出。情势变更需退出的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同级网格化主管部门备案。

业务主管部门未履行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业务指导监督和经费保障等职责,由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对该事项退出处理

第十九条(网格事项办理) 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事项应按规程进行办理。

(一)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基层智治综合应用平台、网格员等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通过网格员提出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录入基层智治综合应用平台。

(二)网格员应当开展日常巡查走访,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处理矛盾问题。网格员发现本辖区内属于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的相关诉求、问题隐患,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并将处置结果录入基层智治综合应用平台;不能解决的,应当通过基层智治综合应用平台或者其他途径上报。

(三)对网格排查上报事项,村(社区)做好梳理汇总,乡镇(街道)根据事项性质和管理权限实施协调解决,对无法解决的实行任务流转,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对交办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及时办理,并通过基层智治综合应用平台反馈办理情况。

(四)网格事项受理、梳理汇总、任务流转、事项办理和结果反馈等程序、时限,由市网格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网格化联动与管理) 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城市小区党支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工作互动,构建服务管理共享机制。

网格员按照网格工作事项开展工作时,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网格员正常履职。

第二十一条(海上网格运行机制) 建立海上专属网格陆海统筹运行机制。海上专属网格服务管理团队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组成,并明确专人为网格员。

海上网格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开展对养殖地渔船、渔民服务管理,处置涉海纠纷、排查矛盾隐患、处置应急事件等。

第二十二条(数字化建设和应用) 把数字化技术、思维和认知全面导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一)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基层智治综合应用平台,作为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数字化平台

(二)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数字化建设,创新数字技术在网格工作中的场景应用。

(三)市、县(区)及有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和实施信息使用管理分级准入授权制度,确保数据及服务管理对象个人信息安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经费保障)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网格员管理和薪酬) 专职网格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享受社区工作者相应待遇,其他类型网格员可以按照规定发放适当工作补贴。

由村(社区)专职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担任的专职网格员,应按落实双线职责的要求,在基本薪酬报酬基础上,可按工作任务、现实表现、考核情况等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五条(保障保险) 专职网格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保障待遇。

鼓励乡镇(街道)为网格员执行职务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六条(工作配备) 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网格员标志标识,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

第二十七条(职业培训) 市、县(区)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开展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考评表彰)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权责对应、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网格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市、县(区)、乡镇(街道)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规定给予表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网格员责任) 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网格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人身侵害、造成财产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