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案 (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7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近日,舟山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修改背景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内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党和国家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浙江省深化“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舟山市在海洋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在保护区的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任务更加艰巨。因此,有必要及时修改现行《条例》,对保护区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作适当调整。

 二、起草过程

   《条例修正案(草案)》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起草,于7月下旬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加强对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草工作的指导,并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审查工作,及时将送审文本征求各县(区)、市属单位、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和立法志愿者意见,同时通过市司法局、舟山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审查期间,先后五次组织召开联合起草小组会议对《条例》修改涉及的核心条款和各方意见建议进行集中研究。8月中旬,组织召开专家论证暨社会代表意见征求会作进一步论证完善。之后,又赴普陀开展海钓管理专题调研,并对个别持分歧意见的部门作了重点协调,基本达成共识,最终形成《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修改内容

《条例修正案(草案)》共二十七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主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乡(镇)政府的职责。细化了“渔业”、“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海事管理”等部门的职责,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为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并规定保护区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受委托实施有关行政处罚。二是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监管体系。规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加强数字化、智能化管理;要求从事海钓活动的船舶配备船位监控系统、船载视频监控系统等安全设备。三是明确贝藻类捕捞禁止性工具。规定在贝藻类捕捞活动中禁止使用动力装置和供氧器具、智能潜水器具等辅助工具,并修改了相应罚则。四是加强保护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陆域环境保护。规定水产养殖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防止污染海洋环境;明确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餐饮服务等产生的污水应达标排放。五是全面加强海钓活动管理。通过限制点、限制人、规范组织、规范船舶等方面作了全方位的制度设计。限定了海钓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提高了申请个人海钓证的门槛,要求经过海钓知识学习并通过考试;取消了海钓经营许可制度,对海钓服务管理组织作了规范;对海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要求报备出航信息、海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