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陈松尧)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10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司罚决字2021〕第3

当事人:陈松尧,男,汉族,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专职律师,公民身份证号330903************,律师执业证号:13309200310120445

本机关于202142日对陈松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经查明:陈松尧作为浙江松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律师,2018年至2019期间先后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高*离婚纠纷案、戚**及潘**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丁*民间借贷纠纷案、郑*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周**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周**抚养费纠纷案、**集团有限公司、王**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陈松尧于2018年3月29日通过其尾号为1666的工商银行信用卡收取孙良久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7月2日通过其尾号为1666的工商银行信用卡收取高*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9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潘*(戚**丈夫)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7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丁*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5月6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郑*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2650元,后又以现金形式收取郑*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1350元,合计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9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周**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周**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于2019年5月25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周*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后又以现金形式收取周*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6000元;于2019年7月4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陈**(周**母亲)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11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王**支付的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上述款项均未入律所账户、未开具发票。陈松尧在司法行政机关检查前于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13日集中补开具上述10笔代理费共计人民币54000元的发票,于2021年4月30日将上述款项汇入律所账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陈松尧本人陈述及笔录,****、潘*、郑*、周*、丁*、周**询问笔录,证明事情经过;

2.案件业务受理审批表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明案件代理事实;

3.发票、微信转账截图、个人银行卡、银行账户历史明细、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明私自收取费用行为及情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机关于2021522日向陈松尧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司罚先告字〔2021〕第3号)。陈松尧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本机关认为,陈松尧的上述行为私自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陈松尧私自收费超过两次且金额超过一万元,属于情节严重;鉴于陈松尧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在被查前及时开具代理费发票,并在立案调查期间将代理费入所账户,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陈松尧停止执业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上缴至本机关,停止执业期限自本机关收到当事人上缴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市司法局

                                                   202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