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14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近日,舟山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即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修订背景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9月1日起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物业管理和服务行为,明确了各方责任,强化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的物业管理模式,提升了物业管理水平和城市治理水平。但随着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体系作出的重大调整以及我市“后创城”时代小区文明常态化也需要更为有力的立法保障,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条例(修订草案)》由市住建局负责起草,于4月初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审查工作,及时将送审文本征求各县(区)、市属单位、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意见同时通过市司法局、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提请召开立法起草领导小组会议。4月中下旬,组织召开四次联合起草小组会议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各方意见建议进行集中研究,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4月底,先后组织召开征求社会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作进一步论证完善,并就各方意见基本达成共识,最终形成《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修订内容

《条例》原八章六十七条,经修订,《条例(修订草案)》现有八章七十二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关于《条例》上位法依据及物业管理专业用语。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废止,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关系物业管理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等内容作了新的规定,因此将国家层面的上位法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规范“物业服务用房”“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专业术语表述。二是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议事规则。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范围要求,并补充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合并与分立”作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相关议事规则也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作了修改。三是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明确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求,对物业服务委托、物业费催交、业主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适用情形等作了进一步完善。四是关于物业使用和维护相关制度增加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洒落液体“擅自将住宅改为生产经营场所完善物业管理区域禁止行为;对加装电梯鼓励性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则五是关于回应基层期盼解决的物业管理难题。群众反映多的如业主委员会换届与交接难、住宅小区电动自动车停放难、新能源汽车充电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布点难、电子投票系统推广难、公共过道等共用部位权益争议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筹集使用等问题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六是关于法律责任。因物业管理实际需要,“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过道、楼梯间等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擅自拆改管道(烟道)设施,擅自改动、接驳共用管线”的禁止性行为增设两项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