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法院坚持“不降格”“不拔高”确保黑恶案件办理质量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02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舟山法院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防止黑恶案件“降格处理”“人为拔高”、杜绝轻纵犯罪、勉强定罪。全市法院一审受理以黑恶性质指控案件38件,审理后对9件63人未以黑恶定性,剔除率达23.7%。

一是强化协同配合聚合力。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出台《关于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进一步加强衔接配合的意见》《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证人保护工作办法》等文件,推进执法标准统一,对定性不当的,及时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及时达成共识,增强裁判可接受度。积极贯彻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要求,为115名被告人指定律师,并在庭审中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就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二是主动提前介入强甄别。建立健全“并联办案”机制,会同公安、检察机关就证据标准和运用、证据链条完整性、黑恶势力认定等提出意见建议,对于组织特征不明显的,建议改变定性;对于基本符合黑恶特征、但证据较为薄弱的,指导予以补强。

三是坚持法定标准精打击。严格对照司法解释有关“恶势力”标准,分别对2件人数不够多人、4件次数不够多次、2件单纯谋取经济利益而未欺压百姓为非作恶、1件分别实施犯罪而未经常纠集在一起的案件指控不予认定。仅有3件3名被告人上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