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出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为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近日,舟山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舟山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1月30日起试行。

captrue.jpg

办法全文十八条,主要明确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处理机构、适用范围及办理程序等,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执法职权、执法依据和法律适用、联合执法、行政执法协作、移送行政执法案件等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办法紧扣当前省、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部署,围绕当前部门间处理行政执法争议较为随意,影响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的实际,在两个重要机制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规范流程,规定了部门间先行协商,争议事项受理、办理、办结等具体程序,填补了我市缺乏统一规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的空白;二是明确了专家论证及临时性处置措施,保障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科学、公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captrue2.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