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近日,舟山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立法背景

省人大制定的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08施行以来,对促进普陀山风名胜区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实践中有许多新问题、新矛盾亟待解决,重新制定已是迫在眉睫。因我市现已有地方立法权,故经请示省人大,由舟山市自行制定专门保护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的新的地方性法规,原省条例届时将同步废止。

二、立法过程

《条例(草案)》由普朱管委会负责起草,于9月下旬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市司法局提前介入加强对普朱管委会起草工作的指导,并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开展审查工作,及时将送审文本征求各县(区)、市属单位、立法联系点、立法专家和立法志愿者意见,同时通过市司法局、舟山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审查期间,市司法局研究了有关风景名胜、城乡规划、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五十余部上位法及相关政策文件,对送审稿从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等层面作了逐条细致审查修改。同时,与市政协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征求相关界别政协委员意见,赴普陀山实地调研听取当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组织文物、旅游、环保、规划、法律等领域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经多轮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并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结合我市实际,对普陀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厘清风景区管理体制,明确了市政府的领导职责、市资源规划局(林业局)的行业主管职责、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风景区所在地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和市级其他单位的相关职责,并通过法规授权形式,解决了风景区管理机构对朱家尖东部行政管理和相关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存在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二是细化风景区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风景区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并要求按区域位置及管理需要编制普陀山岛区域、洛迦山岛区域和朱家尖岛东部区域详细规划三是从严控制风景区建设,要求建设项目须符合风景区规划且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并规定风景区内建设和修缮活动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原有的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风貌。四是强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根据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不同特点,对历史建筑、海岸沙滩、森林植被等设置了分类保护措施,并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餐饮油烟与生活污水排放等风景区内日常生产生活行为作了规范。五是针对风景区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就公共设施建设管理安全管理、容量管控、价格管控、经营秩序管理、收入管理、车辆管理以及旅游秩序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以保障旅游者安全和维护风景区内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