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徐建平)
舟 山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司罚决字〔2021〕第4号
当事人:徐建平,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执业证号:13309199110582616,浙江离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本机关于2021年8月19日对徐建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行为予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徐建平担任浙江离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在2020年6月25日至9月25日司法部统一部署的在律师队伍中违规兼职专项清理活动中,徐建平分别担任的浙江巨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和嵊泗县金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执行董事,先后于2020年9月7日和9月8日退出并整改完毕。专项清理活动结束后,徐建平于2020年12月2日又注册成立了嵊泗博格置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16日,其在提交的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中承诺无违规执业情况,隐瞒事实,提供不实材料通过考核并继续正常执业。在2021年3月起全国开展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徐建平分别在4月和6月两次上报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中都未主动报告违规兼职情况,事后被查实。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徐建平本人陈述及笔录,市律协提供的2020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律师行业突出问题自查自评表(2021年4月、2021年6月),自查登记表(律师执业机构填报),证明其递交虚假材料和情节;
2.嵊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反馈、公司登记基本情况(2021年6月21日、2021年9月13日),纳税情况说明等证明违规兼职行为。
本机关认为,徐建平的上述行为属于“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徐建平在2020年律师队伍违规兼职专项清理活动整改完毕后,明知应当专职执业,仍注册成立嵊泗博格置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在2021年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期间未进行主动报告问题,有被查从严情形。本机关于2021年9月26日向徐建平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司罚先告字〔2021〕第4号),其逾期未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徐建平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上缴至嵊泗县司法局,停止执业期限自嵊泗县司法局收到当事人上缴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