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六个聚焦”创签“一府两院”备忘录打造府院联动“升级版”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15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近年来,舟山市高度重视府院联动协作机制建设,从“一府一院”升级到“一府两院”,在逐渐建成每年度召开“一府两院”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解放思想,从情况介绍、信息互通、总体研判进一步向问题导向、破解难题、建章立制、深层协作转变,以探索签订“一府两院”《备忘录》的形式,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努力打造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重要窗口”的海岛风景线。

一是聚焦“共建共治”,进一步完善常态化联络机制。健全“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通报交流行政审判、行政检察、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及府院联动工作情况,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等法治共建工作。深化复议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报交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分析探讨新形势新问题新情况,研究解决实务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会议可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建立府检专题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通报“两法衔接”“监督协作”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推进情况,分析问题成因,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经双方商定,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二是聚焦“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司法审查反馈机制。健全完善司法“白皮书”制度。市法院、市检察院每年定期推送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检察工作报告,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通报反馈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分别或联合发布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并借助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共同探索建立将典型案例裁判理念转化为执法规则的衔接评价制度。全面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市法院、市检察院针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发现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及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落实情况。市法院、市检察院定期向市政府通报司法建议发送及落实情况。

三是聚焦“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机制。共同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按照“谁分管、谁出庭”原则,府院共同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履行,力争实现100%出庭。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行政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带头出庭应诉,并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共同推进行政应诉工作便利化规范化。按照《舟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答辩举证、出庭应诉等诉讼义务,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各级法院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提供便利条件,在安检、阅卷等程序中对持有效身份证件的出庭应诉人员给予律师同等待遇。

四是聚焦“诉源治理”,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源头管控机制。推进合法性审查“府院衔接”。在起草地方性规章草案、制定重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过程中,市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法院、市检察院参与论证,协力提高立法决策和文件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市政府通过行政机关主动纠错、调解协调、发挥复议纠错功能等举措,有效降低行政争议成讼率、败诉率,提升行政争议调撤率。市法院、市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行政检察职能,完善行政诉讼、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有效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协作联动、定期会商、容错激励、滥诉规制等机制,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五是聚焦“整体智治”,进一步完善信息数据互通机制。探索推行行政案件无纸化办案模式。在全市逐步推行行政诉讼、非诉行政执行、国家赔偿、诉前行政调解等案件的全程无纸化办理,推动法院办案平台与政府OA系统等信息平台的有效衔接,提高行政办案现代化智慧化水平。建立重要信息双向推送制度。市政府每半年一次向市法院、市检察院提供重大行政改革、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通报行政复议案件分析统计等情况。市法院每季度一次向市政府通报“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行政诉讼一审败诉率、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及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出庭应诉数”等法治考核重要数据指标及相关案件情况。市检察院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通报行政检察工作情况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六是聚焦“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研学提能工作机制。推行庭审观摩评议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庭审观摩活动,市法院选择具有普遍典型指导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组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旁听案件审理。探索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执法人员旁听、庭审后讲评的“三合一”交流模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破解执法办案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的问题。推行联合调研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调研,调研成果经研讨并达成共识的,可形成会议纪要或制度规范,有效破解执法司法中的实务问题。推行联合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共同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或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应市政府邀请选派业务骨干,对行政执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执法人员业务素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