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舟山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8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为加强立法制度建设,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促进地方立法有效实施,我市日前出台了《舟山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五条,重点对评估原则、评估主体、评估范围、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内容、评估报告以及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

《办法》明确市司法局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负责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评估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经市司法局提出建议后,由市政府确定评估单位。

根据《办法》,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实施满3年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规章拟全面修订或者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其他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情形。

《办法》明确,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重点针对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效益性、协调性、技术性等六个方面进行,并规定评估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具备评估能力的单位进行评估。

关于评估结果运用,《办法》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政府规章、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及改进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要求规章实施部门对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规章相关配套制度的,应当在评估报告完成后6个月内起草或者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本《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总结和吸收了今年初首部实体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成功经验做法,对于改进立法工作,提升立法质量,促进立法工作向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