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三突出三强化”推动政府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18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舟山市自获批地方立法权以来,把法治作为城市的核心竞争力,积极探索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以高质量立法引领推进“法治舟山”建设。

一、突出顶层设计,强化立法协调。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和法规联合起草小组。领导小组设立双组长,根据法规项目拟规定主要内容的涉及领域,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双小组”+“双组长”工作机制,对加强条例起草过程中的统筹协调、妥善解决立法中的各方重大意见分歧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对涉及部门间特别重大意见分歧难以协调的,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进行专题研究,并适时向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汇报。《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工作中通过该机制最终确定由市公安局作为主管部门,这也是我省依托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推进立法工作的首个成功典范。

二、突出智囊作用,强化科学立法。大力健全完善专家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将其作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一是组建政府立法专家库。举行政府立法专家聘任仪式,聘请20名市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立法专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制定《专家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明确专家在聘任期间的工作职责与相应权利,鼓励专家积极为政府立法建言献策,参与政府立法咨询论证、提高草案质量。二是成立舟山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经市司法局牵头推动,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浙江海洋大学联合成立舟山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加强地方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人才队伍建设。中心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立法领域,以及自贸区制度创新、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等重大事项,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应用性的立法和制度建设研究,为人大、政府立法工作和相应决策提供依据。

三、突出民意导向,强化民主立法。坚持把畅通民意表达、广纳民意贯穿立法全过程,着力增强民主立法实效性。一是建立政府立法联系点。确定12家单位为市政府第一批立法基层联系点,范围涵盖街道办、村(居)委会、行业协会等,通过向基层联系点发送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以及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基层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建立行政立法联系民营企业制度。选择海力生集团、大永集团等7家具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和商会作为我市立法工作民营企业联系点,搭建起民营企业直接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常态化互动平台,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如《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公开听取社会各种不同意见,更全面了解各方利益和矛盾所在,也极大激发了群众参与立法的热情与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