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城镇落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7日 来源: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字号: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城镇落户政策的通知》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8月24日之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580-2280857,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2号楼,联系人:纪京(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


关于进一步优化城镇落户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推进城市人口集聚,特别是吸引有一技之长的人才落户舟山,全力支撑和保障新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发展,持续提升城市活力,打造落户最优环境,经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城镇(不含普陀山镇,下同)落户政策通知如下:

1、扩大“零门槛”落户人才群体。对中职(含技校)毕业生、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取得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的,可凭证书直接申请落户,允许先落户后就业,并将年龄放宽到男45岁、女40岁;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不受年龄限制,进一步吸引和便利人才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一并申请落户。

2、试行人才落户租售同权政策。对经认定为市特优人才(D类)、市高级人才(E类)、市基础人才(F类)(舟山市人才分类目录<2019版>)的,在舟山落户且租住公租房或出租房的,子女就学可享受“有户有房”政策。

3、放宽合法稳定就业落户门槛对35岁以下来舟人员与用人企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可申请在住所或企业(单位)所在地社区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

4、降低兴办经营企业落户条件。对在舟兴办经营企业(个体户)的法人代表、法定负责人、占投资额50%以上的股东本人在舟落户的,取消原有需缴纳税费3万元以上(岱山县、嵊泗县2万元以上)的条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在企业(个体户)所在地社区落户。

本《通知》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涉及国家、省级规定调整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