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加快推进舟山市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现将《加快推进舟山市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8月17日之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580-2280857,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2号楼,联系人:纪京。
加快推进舟山市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市远洋渔业转型升级,打造综合实力更强、发展环境更优、经营管理更规范的现代化远洋渔业体系,力争到2024年,全市远洋船队规模达到700艘,远洋渔业捕捞、物流、加工、贸易及远洋特色小镇旅游等全产业链达到800亿元,建成全产业链发展的远洋渔业中国第一强市,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远洋水产品交易贸易体系建设,实施远洋自捕鱼回运交易奖励。对回运自捕鱼且在贸易中心平台交易的,给予回运奖励,其中:冰鲜、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励300元、过洋性鱼类、低温金枪鱼(大目、黄鳍、长鳍)每吨奖励200元;鱿鱼、鲣鱼、鲯鳅鱼、秋刀鱼每吨奖励100元。
二、支持远洋水产品加工拓展。支持培育扶持远洋加工龙头企业,鼓励参与市场交易。支持引进远洋水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以上企业落户我市。加工企业从基地交易平台年度收购远洋水产品并实际加工量在2万吨以上,同时年收购加工增量在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企业收购加工量在4万吨以上,同时年收购加工增量在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奖励政策按财政归属地原则实施。
三、鼓励远洋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整体兼并重组的,船舶交易过户费以以奖代补形式予以全额补助。对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实质性实施船东变股东模式经营管理的,每艘渔船奖励5万元。以挂靠性质经营的渔船不予奖励。
四、支持扩大生产规模。对新增、引进远洋作业渔船的,每艘补助30万元,已享受省级补助资金的不再重复补助。从市外整体引进具有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根据企业规模、作业方式等一次性给予50—300万元补助金额。获得补助企业、渔船五年内按约定不得迁移、交易至市外。
五、支持高端作业发展。对于新增大型拖网加工渔船、大型金枪鱼围网等高端先进渔船的,经综合评价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远洋捕捞渔船获得国际认证的每艘补助10万元,对远洋辅助船舶获得国际认证的每艘补助50万元,使用玻璃钢等先进节能型材料以及建造引领行业发展的渔船每艘补助20万。
六、支持远洋新渔场、新品种开发。对承担农业农村部资源探捕项目企业予以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目设置每年不超过2个。
七、支持境外合作和配套保障能力提升。推动远洋渔业“走出去”,支持相关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拓展投资合作,建设集物资补给、船舶修理、养殖捕捞、加工等功能的保障服务基地,根据规模、投资金额、服务能力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补助金额,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支持在重点渔场建设海上流动管理服务平台,延伸境外管理与服务,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八、支持远洋渔业人才队伍建设。招收全日制院校毕业的职务船员等远洋人才,且实际从事下海工作2年以上的,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4万元。
九、支持远洋渔业重点龙头企业培育。对新增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新增省级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增国家级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扶持重点远洋渔业骨干企业发展。对重点远洋渔业骨干企业每两年认定公布一次。对重点骨干企业在技术革新、创新发展、全产业链集约化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以上政策资金由省市远洋渔业补助资金进行统筹、叠加使用。本政策实施对象为具有远洋渔业资质的企业和取得远洋渔业项目的渔船。对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和涉外安全法律法规的或者有拒不执行行业管理要求等行为的企业和渔船取消相应补助资格。具体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商市海洋与渔业局另行制定。
本政策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