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现将《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7月1日之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580-2280857,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2号楼,联系人:纪京。(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
告知承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许可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告知承诺行政审批行为,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涉企经营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经营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涉企经营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对下列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一)无需现场核查的;
(二)需现场核查,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
第五条舟山市“证照分离”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负责法治保障,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信息化支撑,市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政务服务协调,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告知承诺许可事项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由行政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或单设的服务窗口等渠道公示,方便申请人获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
(一)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承诺内容的监管规则;
(六)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充分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提交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能在约定期限内满足法定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为法人的,须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第九条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原则上以申请表和承诺书为基础。涉及人员要求、设备、资金、制度文件等材料,可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免于提交;涉及经营场所、格式合同、历史业绩等材料,可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后,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补交。
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类型和数量,主动采取承诺后免于提交、事后限期补交等方式,精简申请材料。
第十条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选择以告知承诺或一般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规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公开被许可人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行政机关应对其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方式、时间由各行政机关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监管频次应当根据许可所涉事项的风险程度予以设定,高风险事项实施100%检查,中低风险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随机检查。
第十三条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被许可人未能按照承诺约定时间、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限期提交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不具备法定条件实际营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停止其违法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在审查、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在该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对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被许可人的失信信息,按照规定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被许可人承担。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出现失误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事项的配套制度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对我市实行告知承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动态化清单管理,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对实践中发现实行告知承诺制存在较大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的潜在风险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及时从目录库中移除并同步做好向社会公告工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舟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