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舟山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现将《舟山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征求意见稿)》全文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6月22日之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至舟山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580-2280857,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2号楼,联系人:纪京。(由市发改委供稿)
舟山市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
(征求意见稿)
汽车消费占我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高,带动效应强,增长空间大,是消费结构升级的主要内容。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意见(2020-2022年)〉的通知》(浙发改服务〔2020〕9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振汽车消费信心,增强我市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市场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淘汰更新老旧汽车。开展老旧汽车排摸活动,对已到报废年限或未达到报废年限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依法强制报废。加快推进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鼓励提前报废。对提前报废的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除落实省级财政的补助外,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贯彻落实《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5部门关于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让利促销活动的通知》(浙发改明电〔2020〕5号)精神,对符合汽车以旧换新车辆标准和实施条件的消费者,在2020年5月1日 至10月31日期间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置个人乘用车的,可直接获得汽车生产厂商让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
三、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潜力。开展汽车专项消费券发放活动,统筹安排各类资金500万元,对在舟山购买并上牌的个人乘用车给予购车消费券补贴。消费券补贴由消费者申请并直接发放至消费者,领完即止。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拓展农村汽车消费市场。组织开展“汽车下乡”促销活动,引导农村居民将报废三轮汽车补助用于购买汽车,促进农村汽车消费升级。有条件的县区可对购买4.5吨及以下货车或者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
五、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完善新能源充电设施配套,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共领域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快递、机场领域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到2022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公交车辆除应急保障车外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各地根据实际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国网电力公司、各县(区)政府)
六、大力组织开展汽车促消费活动。积极鼓励和支持当地汽车行业协会、经销商等结合实际开展“惠民团车”等各类汽车展览促销活动,进一步激发城乡居民购车热情,挖掘汽车消费潜力。市级商务专项资金对汽车展览促销活动给予一定补助,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七、减免车辆购置相关税收。将消费者购置的已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自2020年5月1日起,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的,按0.5%税率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加大金融保险对汽车消费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简化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鼓励金融机构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促进汽车消费贷款市场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服务,简化车险承保和理赔流程,提高线上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舟山人行、舟山银保监分局)
九、优化汽车消费环境。加大汽车消费市场监管力度,完善汽车销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规范汽车消费市场秩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汽车销售龙头企业发展线上线下新业态、新模式。简化购车登记、汽车更新等办事程序,推广汽车消费网上申办业务登记,实现机动车登记服务“一站式”办理,提升汽车消费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