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模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模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精神,切实推动改革试点经验在我市复制落地,舟山市司法局起草了《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模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1月13日前以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司法局。
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2号楼市司法局执法监督处;联系电话(传真):0580--2280097;电子邮箱:736257281@qq.com。
舟山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4日
舟山市行政执法多领域“首错免罚”清单模式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精神,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多领域“首错免罚”,是指在发改、教育、公安、人社、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卫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领域,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批评教育,市场主体承诺并在一定期限内纠正的,给予免除行政处罚的创新监管方式。
第三条 实施“首错免罚”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动态管理、宽严相济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第四条 对触及安全底线、环保红线、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得适用“首错免罚”。
第五条 适用“首错免罚”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二)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三)能够通过整改措施予以纠正;
(四)列入“首错免罚”事项清单的。
第六条 “首错免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由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执法实际,梳理制定本系统内统一适用的“首错免罚”清单,经法制审核后,报市政府统一公布实施。
第七条 “首错免罚”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实际执行情况作出增减,并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公布实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后,原则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对于可以适用“首错免罚”模式的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自愿承诺即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并签署承诺书后,行政执法部门可不再予以查处。
第九条 承诺书应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及当事人承诺改正的方式和时间。
承诺书一式两份,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各持一份。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期对约定整改时间的承诺事项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的,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逾期未改或拒不配合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单位对“首错免罚”适用模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实施“首错免罚”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相关要求,视情采取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检查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程序和制度,重点针对实行“首错免罚”的案件建立法制审核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四条 对免予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免予处罚”当事人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舟山市多领域“首罚免错”清单(第一批)